戶所公告內容

【公告】攜帶寵物進入洽公區須知
標題
【公告】攜帶寵物進入洽公區須知

內容

為維護洽公民眾的安全,請您勿攜帶「危險寵物」進入本所洽公大廳及櫃檯。若您攜帶「非危險寵物」請做好下列防護措施:

一、寵物須由飼主伴同並抱於懷中。

二、寵物裝入箱、袋、小籠或容器內,其頭、尾、四肢及排泄物無露出或滲漏之虞者。

三、寵物須用不超過1公尺之鍊、繩牽引。

四、寵物進入洽公區如有驚嚇或危害洽公民眾的疑慮時,戶所得請您為寵物加戴「嘴罩(套)」等防護措施或請您將寵物帶離至暫時等候區。

❤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帶同幼犬進入洽公區者,得不受以上之限制;執行任務之警犬亦同。

❤依「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,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,使用鏈繩、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,以管控寵物行動。違反者可處新臺幣3,000元至1萬5,000元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」


攜帶寵物規定海報1張PNG格式


公告日期
2024/07/31

回公告列表